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我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我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我局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一科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我局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我局认为仍需公开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我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我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