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科室负有协助义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能泛化。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年报标题;
(二)总体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出上年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第六条 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