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濮阳市审计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0-16 16:45:15 发布人:办公室 阅读次数:13547次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审计局应当按规定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在公开前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我局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一)市审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审计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审计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 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二) 在机关显要位置设置信息公开栏;

(三) 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

(四)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局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监督措施

    (一) 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 内部监督。本部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