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制度: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四)公开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 评议采取问卷评议、网上评议、监督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在评议中被评为“满意”档次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党组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科室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