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属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日常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局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我局依据本制度,明确信息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制定专人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未经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注重加强保密教育,局保密部门定期组织参加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经过有关保密培训。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科室长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信息公开日常机构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和保密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集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局属单位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局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局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局属各单位提交的确定申请,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局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保密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
局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
备注: |
说明:1.此表为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