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并对工作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费或提供信息服务不到位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其他工作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