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公告)
根据河南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濮阳市县两级审计机关(不含范县,下同)2013年4月对濮阳市2011年至2012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意见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目前执行的费率是3%,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2011年至2012年,濮阳市地税机关共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445.14万元,其中2011年征收187.52万元,2012年征收257.62万元。2011年全市征收单位265个,2012年为245个。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濮阳市地税系统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采取“以票管费、以票控税”管理措施,基本做到了应征尽征。但在征收政策执行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地税系统未按规定提取征收手续费8.9万元。
(二)漏征、少征文化事业建设费9.12万元。主要原因在于县区内经营单位规模较小、收入类别多,纳税申报时对有关收入漏报漏计或错记错报,加之税务机关审核不严所致。
(三)多征、超征文化事业费7.88万元。主要原因在于纳税单位对应费收入分类不清,纳税申报时误入,加之税务机关审核不严所致。
此外,税务机关在征收文化事业费过程中还存在相关数据不衔接问题。
对本次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要求各县区审计机关按规定期限督促被调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