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是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组成部分,但有一些特殊的编制工作要求: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主体是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对象的管辖原则具有符合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特殊规定
《规定》第六条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区别于审计法规定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审计管辖原则,《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和修改程序的特殊要求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应按照“三个结合”的方法具体操作
一是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应与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的内容相结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合作,编制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中长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对审计对象,一般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可以将全部审计对象分为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重点对象五年内应当至少审计一次,应当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一般对象在任期应当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二是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应与年度其他审计项目计划内容相结合。对于一部分党政部门和人民团体,由于必须对其实施预算执行审计,当难以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提出相应工作要求,保证审计质量,实现“一审多果”。三是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应与领导干部的任期长短相结合。领导干部任期不足一年的,可以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五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经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中一个岗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管理系统,加强对象管理、数据管理、成果管理和政策管理,为合理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奠定扎实基础。
此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照审计机关计划管理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