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书记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和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的主要领导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纪委书记和监委主任;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部门,例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部长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例如发改委、卫健委主任和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局长等;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例如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等;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例如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和工会党组书记等。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具体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例如党校常务副校长。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例如根据县委的决定,可以对村党支部书记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规定》第五十条,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是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具体对象由相关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规定》明确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虽然是领导干部,但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是由其所在单位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政策和公共项目等具体承载,只有通过审计这些经济责任的载体,才能实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目的。因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既发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也同时发给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正因为如此,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管理需要有多个维度,一般可以按领导干部(人的维度)、领导岗位(岗位的维度)和被审计单位(单位的维度)三个维度收集积累相关的数据资料,为开展科学的审计对象研究提供基础信息。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将管辖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例如分为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实施分类管理,旨在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重点,同时可以及时发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盲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的标准,一般应当以领导干部经济职权和责任的大小为主要标准,同时考虑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资源的实际情况。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一把手”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这些“一把手”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和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重要经济职权,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不仅彰显了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也开辟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创新制度举措。审计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的制度优势正在有效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世界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