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市审计局在对某县公安部门进行审计时发现,公安部门在取保候审保证金退回环节存在重大漏洞应引起审计人员高度重视:一是取保候审保证金退回时由办案人员直接办理,且以现金支票形式领取,没有当事人签字;二是由其他人代领的保证金,没有当事人的书面委托,有的由经办民警代领、代签;三是由当事人签字领取的部分,无法证明是当事人所为,还是其他人所为;四是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用一张现金支票领取,不符合常规;五是居住在不同乡镇的两个或多个当事人由同一受托人领取。这些漏洞与退回时使用现金结合起来,有可能为某些干警谋取私利、徇私枉法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上述漏洞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已责令被审计单位完善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制度,对需要退回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应直接打入当事人个人账户,禁止采用现金方式,同时对办案人员代领、代签的问题责令局纪检部门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违纪的办案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 (企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