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濮阳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0-11 10:12:45 发布人:办公室 阅读次数:15673次

局属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濮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濮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濮阳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等四项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濮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属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日常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局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我局依据本制度,明确信息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制定专人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未经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注重加强保密教育,局保密部门定期组织参加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经过有关保密培训。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科室长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信息公开日常机构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和保密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集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局属单位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局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局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局属各单位提交的确定申请,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局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保密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局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1.此表为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


濮阳市审计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属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在公开前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 我局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 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三) 审计项目的组织、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四) 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五) 涉及公众利益的审计情况;

    (六) 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七) 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八) 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九) 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 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二) 信息公开栏设在机关显要位置;

   (三) 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

   (四) 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

   (五) 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审计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统一公开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监督措施

    (一) 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 内部监督。本部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濮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我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我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我局的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一科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我局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我局认为仍需公开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我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我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濮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科室负有协助义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 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出上年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第六条 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