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篮子”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菜篮子”产品是城乡居民的基本消费品。保障“菜篮子”供应,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各级政府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是职责范围内的“菜篮子”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的责任人,“菜篮子”负责制职责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菜篮子”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的领导,将“菜篮子”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讨论和决定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规划、重要政策等,健全完善“菜篮子”市场调控机制和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菜篮子”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动“菜篮子”工作规划、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菜篮子”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三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菜篮子”产品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调控保障等责任目标、政策措施,分解“菜篮子”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蔬菜播种面积和产量、肉类产量,做好本地区“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加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设“菜篮子”产品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等,全面提高本地区“菜篮子”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四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有关制度,包括“菜篮子”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菜篮子”工程建设制度、监管制度和奖惩机制等。五是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六是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1988年我国开始实施“菜篮子”工程。“菜篮子”工程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乡村,既关联城镇居民的“餐桌子”,又关联广大农民的“钱袋子”,是关系人民生活、关系农民致富、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民生工程,在保障供应、调节供求、确保储备、稳定物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我国首次提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2017年开始实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是检验城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稳价能力的重要举措,是督促市长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内容。但在领导干部履行“菜篮子”负责制职责过程中,仍然存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菜篮子”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领导不力,未全面落实本地区“菜篮子”责任目标,甚至在履行“菜篮子”职责、实施“菜篮子”工程等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等问题。这些问题是领导干部履行“菜篮子”职责过程中的重大风险点,主要表现有:一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菜篮子”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职责范围内的“菜篮子”工程重大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办落实。二是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和细化有关“菜篮子”工作制度。三是未全面完成本地区“菜篮子”责任目标,对“菜篮子”有关工作管理不到位,如蔬菜种植面积和产量下降、未达到责任目标、蔬菜自给率下降、“菜篮子”产品自给能力不足、产业发展方式落后、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大,“菜篮子”产业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不够健全、“菜篮子”产品供给应急保障能力不足,“菜篮子”产品价格调节、储备吞吐、风险防范等应急调控和风险化解机制不够完善,产品流通环节降本增效不明显等。四是未对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本地区本部门“菜篮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未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对发现的违反“菜篮子”工作的行为未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五是领导干部本人未严格履行“菜篮子”职责,甚至在履行职责、实施“菜篮子”工程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为自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来源:《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