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促进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审计报告制度
全市各预算执行单位每年在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政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年度财政财务决算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接受审计的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下发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内容包括: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整改的情况、对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措施整改的情况、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整改的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计划等。
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全年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并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二、健全整改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发改、公安、监察、财政、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严格审计整改问责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期限整改和整改不力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整改跟踪检查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强化审计整改督查
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安排部署整改工作。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督查力度,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数额巨大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彻底、不积极的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开展督查,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彻底整改。
六、公告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在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公告审计整改的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以公开促整改,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