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同,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近日,河南省濮阳县委审计委员会出台了《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实施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能作用、建立贯通协同机制进行了规范。
意见明确,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对问题线索移送、协作事项办理、重要情况通报等工作的联络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商议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问题、安排部署任务。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强化信息沟通,扩大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互通互联;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整改等结论性文书一周内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并依法配合协助。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反党规党纪行为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得出移送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调查处置结果予以反馈。建立整改监督机制,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列席县级整改工作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审计机关要强化对被监督单位审计监督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完善制度。
意见强调,审计机关开展工作期间,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故意拒绝提供资料和情况、阻碍工作开展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可商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审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监督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履职监督的重要内容,作为研判政治生态、评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的重要依据。
意见要求,审计机关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通报未整改的问题或事项,对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不力、弄虚作假、屡审屡犯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