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审法发〔2005〕48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号令)颁布实施一年来,审计署各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严把审计质量关,地方审计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在一定范围内认真组织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实践证明,6号令体现了科学的质量管理理念,符合审计工作规律,对于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6号令试行过程中,各地区、各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不少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进一步推动6号令的贯彻落实,审计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就6号令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审前调查
(一)任何审计项目都必须实行审前调查,但审计机关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
(二)需要在审前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而审计组成员无法全部确定的,审计通知书可只列明审计组主要成员。
(三)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二、关于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
一般情况下,各级审计机关应要求审计人员积极运用分析性复核、内控测评、审计抽样等审计技术方法。有条件的审计机关,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目标要求,鼓励审计人员积极探索运用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技术方法。
三、关于审计日记
(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每日编写审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加现场审计的原因。
(二)审计人员连续多日审查同一单位(部门)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三)在审计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的人员,应将上述工作记入本人的审计日记。
(四)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审计人员编写审计日记。
(五)删去审计日记参考格式中的“索引”栏。
四、关于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工作底稿中应当注明该底稿与相关审计日记的对应关系。
(二)6号令第49条中的“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指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
(三)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统一流水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四)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反映审计报告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
五、关于审计报告
(一)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的审计机关,必须是发送审计通知书的审计机关。
(二)6号令第77条第一款中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的审计报告,在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前,应当经过复核、审定。
(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落款为审计组,并由组长签名。
(四)审计机关应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该审计报告不予编号,并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
(五)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写入审计报告,并注明该问题已(将)移送处理。对于一些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内容(主要指涉嫌犯罪的事项),可不写入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中称呼被审计单位一般使用被审计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没有规范简称的,第一次称呼时使用全称,其后如需使用简称,应在第一次使用全称时予以标注。
(七)在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封面上,审计机关名称和“审计报告”字样由目前的黑色改为红色,并按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例如:审计署由财政司审计的项目形成的2006年第1号审计报告,发文字号为“审财报〔2006〕1号”)。
六、关于审计档案
(一)“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应作为证明类材料,归入审计档案,排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前。
(二)审计日记单独立卷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
七、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参照执行6号令问题
在专项审计调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审前调查、方案编制、审计证据收集、审计日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报告编审程序、项目档案管理以及项目质量责任等环节,都应当执行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