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高票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3日,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的有关情况。
《条例》由市委宣传部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成立专班,提前介入,通过调研论证,学习外地经验,多方征求意见建议,为《条例》起草打下了坚实基础。经七届市委127次常委会会议同意,今年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经过会后几番修改完善,8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高票通过。
《条例》设总则、行为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政府层级责任等作出界定,针对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出行、社区生活秩序等十二个领域设置相应的倡导性和禁止性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新闻媒体的宣传责任,以及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举报的权利等,并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设置了罚则。
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是全社会的共同追求、共同责任。作为三次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的濮阳而言,出台《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生动实践;既填补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空白,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里程碑”,又为提高公民道德素养,提升我市城乡管理水平,深化和推动我市文明创建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和法治遵循。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东波出席新闻发布会。(来源:濮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