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濮阳市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9日
濮阳市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规范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增强审计监督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豫依法行政经办〔2014〕85号)和《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职责权限范围内,通过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方式,对审计对象进行指导,从而实现审计监督目的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相悖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目标要求和审计工作的具体对象,自行选择行政指导的方式。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在其审计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审计范围。
第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得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不得侵害指导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目的和指导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方法。
(三)自愿原则。行政指导应在指导对象自愿的基础上实施,指导对象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指导对象的方式迫使其接受。
(四)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对待指导对象,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为了个别指导对象受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指导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形式、方法等,切实保护指导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审计目标要求和指导对象的不同情况,降低行政成本,为指导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指导服务。
第五条 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对审计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审计处理处罚。
行政指导不得含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内容,也不得对指导对象变相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审计机关成立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
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区)审计局可视情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指导的检查督促和情况汇总。
局各业务科(室)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需要为审计对象提供涉及审计机关工作职责、管理信息,以及财经法规政策咨询等方面服务的;
(二)需要为审计对象提供加强会计核算、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等方面帮助的;
(三)需要对审计对象可能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预警,对违纪违规情节较轻并能边审边改的行为进行告诫、纠正,尽可能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的;
(四)需要对审计对象整改纠错不力等进行督促、指导,推动问题整改的;
(五)需要对审计对象拒绝、阻碍检查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促使其理解并配合审计的;
(六)其他需要在审计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审计公示。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政务公开的形式,告知审计对象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要求;在实施审计3日前或审计进点时,以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对象,或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的主要内容、范围以及审计纪律。
(二)审计辅导。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或申请,积极发挥审计监督的服务职能,为审计对象提供相关的专业指导、咨询。
(三)审计预警。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对审计对象正在发生的违反审计法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预警,引导审计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四)审计约谈。审计机关在审计事中、事后,对审计对象存在的普遍性违法现象,以及需要整改的其他问题,通过审计撤点会议、审计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与审计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促进其遵守法律法规。
(五)审计建议。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情节轻微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建议,促进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六)审计回访。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就重大审计项目所产生的结果、影响进行走访、询问,了解审计执法效果和审计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七)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其他指导方式。
第十条 承办部门可以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行政指导,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题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应当具有计划性,围绕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履行以及审计项目的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指导。
第十二条 行政指导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注重对内部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基础薄弱、历次审计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实施行政指导,增强审计服务针对性。
(二)注重对跟踪审计、数字化审计以及通过数据信息、报表资料等途径发现需要制止的行为实施全过程行政指导,增强审计服务时效性。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根据指导对象申请实施。
依审计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指导,指导对象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指导对象有权撤回或者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前,应当调查了解事实,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适当方式和相关措施。需要指导对象事先作出相应准备的,应提前予以告知。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开展专题行政指导的,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指导审批表》,并附行政指导工作方案,报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在《重大行政指导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报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行政指导相关文书应当由承办部门报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审计机关公章后,送达指导对象。
第十七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相关文书;采取口头等形式的,承办部门应当按指导事项填制行政指导记录单,对指导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指导对象要求提供与具体行政指导行为有关资料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承办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行政指导实施完成或终止后,承办部门应将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行政指导的相关材料,作为审计项目案卷材料一并入卷。
每年7月10日至12月20日前,承办部门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开展行政指导情况的半年、年度报告。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建立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指导行为。
市局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指导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及时受理、处理对行政指导行为的投诉;
(二)定期检查承办部门行政指导实施情况;
(三)适时开展行政指导案卷评查;
(四)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对专题行政指导工作的目标实现情况、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五)对行政指导对象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建议;
(六)其他行政指导监督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办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要求其纠正: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指导;
(二)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指导;
(三)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手段实施行政指导;
(四)以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
(五)通过实施行政指导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需要纠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行政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要求承办部门纠正,并进行通报。因违法或不当行为给行政指导对象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对典型的行政指导事例总结推广,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指导意见书(依职权实施)
3.行政指导记录单
4.约谈记录
6.重大行政指导审批表
7.重大行政指导评估报告
行政指导意见书
(依职权实施)
XX指导意字﹝ ﹞ 号
指导 对象 | 单位名称 (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地址(住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行政指导的目的: 我局依托行政管理职能,拟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提示 □ 规劝 □ 辅导 □ 引导 □ 建议 □ 其他方式( )□ 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如果你(单位)同意,请与我局协力合作,以便行政指导工作顺利开展。 指导对象意见: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行 政 指 导 内 容 | 指导事项: 指导意见: 上述指导意见供你(单位)参考,在实施时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行政指导人员联系。 | ||||
行政指导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行政指导意见书
(依申请实施)
XX指导意字﹝ ﹞ 号
: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
上述指导意见供你(单位)参考,在实施时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行政指导人员联系!
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行政指导记录单
记录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来源 分类 | ( )来信、电报、传真等; ( )来人、来访; | |
( )其他机关移送; ( )上级及机关交办; | ||
( )监督检查; ( )其他 | ||
指导对象情况 | 名称或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指导内容记录 | ||
指导事项 | ||
指导方式 | ||
指导内容及结果 | ||
承办人员 |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约谈记录
约谈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约谈地点 | |
行政约谈人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号 | |
记录人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号 | |
约谈对象情况 | 名称或姓名: |
住所(营业场所):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约谈事项 | |
行政约谈人(签名) | 年 月 日 |
记录人(签名) | 年 月 日 |
约谈对象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附件5
XX访字﹝ ﹞号
项目名称 |
| |||||
项目组长 | 项目主审 | |||||
回访人姓名、证件号码 | ||||||
记录人姓名、证件号码 | ||||||
审计 对象 情况 | 单位名称(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回 访 内 容 回 访 内 容 | 我单位及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 1.执法是否规范、文明( ); 2.是否主动指导、帮助审计对象纠正违法行为( ); 3.是否接受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 4.是否借执法之机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 5.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6.是否存在滥用职权( )。 | |||||
反映的具体问题: | ||||||
你对本单位的建议和需要本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 | ||||||
审计决定的履行情况和对审计对象的建议: | ||||||
回访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 ||||||
回访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 ||||||
注 意 事 项 | 1.反映情况必须真实,不得诬告陷害、打击报复。 2.请在括号内明确写出“是”或“否”的意见,如果“是”,请列 出详情。 3.如需邮寄,请寄送到 收。 | |||||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重大行政指导审批表
行政指导项目名称 | |
行政指导 项目简介及 可行性分析 | |
承办人 意见 |
主办人(签名): 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重大行政指导评估报告
年 月 日 ,经局领导批准,评估组对
行政指导项目进行效果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指导对象
。
二、行政指导项目简介
。
三、评估目的
。
四、评估范围
1.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
2.行政指导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社会影响;
3. 。
五、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主要采用 方法进行评估,详见评估工作方案。
六、 评估过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评估组对该行政指导项目进行了效果评估。主要评估过程如下:
1.前期工作。 年 月 日,局领导批准对该项目进行行政指导效果评估,随即成立评估组,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2.现场考察。组织评估人员到行政指导承办机构、指导对象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现场收集有关行政指导资料等。
3.调查征询。评估人员向指导对象和利害关系人调查了解情况,向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社会团体咨询、征求意见,了解指导对象接受行政指导后的变化。
4.评估效果。在现场考察、调查征询的基础上,按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标准要求,对该行政指导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局领导提交报告。
七、评估结论(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类确定评估结论)
。
八、特别事项说明
1.
2.
3.
附件:1.《 项目行政指导评估工作方案》;
2.指导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行政指导承办机构的相关文书复印件;
4.图片、照片等。
评估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