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高审计整改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厅文〔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需求,是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和党委、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切实履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建议,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二、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审计整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在问题线索移交、问题协查、巡视巡察和督促协助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审计整改监督长效机制。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及时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形成审计整改“一盘棋”格局。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听取审计机关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成员单位的询问。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可以要求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严格执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及时研究和安排部署,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期限的,被审计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整改期限、整改计划;审计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等。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审计整改必要的证明材料。整改结果报告在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机关的同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整改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机关每年年底前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并受市政府委托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台账,完善台账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要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在检查审计整改时,要填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单。已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对账销号;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回头看”,持续跟踪督促。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被审计单位要制定审计整改计划,列出时间表,持续进行整改,确保完全整改到位。对涉及政策、体制、机制性或其他无法纠正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研究提出完善的办法和对策,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四)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专报(信息)等反映问题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对超过整改期限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以及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屡查屡犯的单位和项目,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办。
督查部门负责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有关审计事项批示的办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五)完善审计移送处理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纪委监委、巡视巡察、督查、组织人事、公安、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要根据审计机关的提请,在职权范围内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查办,反馈处理结果。
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审计机关根据需要,提请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体制机制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
三、强化责任落实和审计结果运用
(一)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以党委政府专题研究督办、主管部门专项督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导为主要抓手,促进重点、难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审计整改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审计整改和结果公告职责,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管理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相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人,要落实整改责任,抓好自身整改。
(三)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审计机关对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提请纪委监委、组织人事、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以问责倒逼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对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无故不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审计机关可视情况提请本级党委、政府或建议纪委监委、组织和主管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屡审屡犯、拒绝或拖延整改、审计整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审计整改责任意识。
财政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中共濮阳市委审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