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执行,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濮检文反贪[2015]2号)
2016-09-27 11:29:15 点击:980次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