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没有发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的情况,或者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超越法定职权,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适用不合法的情况。
濮阳市审计局关于加强规范性制定和监督管理的情况说明
2016-04-24 16:47:24 点击:1314次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