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耕地保护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关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要事。我国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是职责范围内的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讨论和决定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工作规划、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明确细化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三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四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有关制度,包括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等。五是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六是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领导干部作为职责范围内的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领导干部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面落实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在领导干部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过程中,仍然存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工作领导不力,耕地保护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全面落实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甚至在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等问题。这些问题是领导干部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过程中的重大风险点,主要表现有:一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耕地保护重大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办落实。二是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和细化有关耕地保护制度。三是未全面完成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如耕地保有量低于考核指标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考核指标、补充耕地面积不达标、补充耕地质量低、补划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不到位、补划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低等。四是违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包括未按规定做到先补后占、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规违法占用耕地等。五是违反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包括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违反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等。六是未对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本地区本部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未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对发现的违反耕地保护的行为未按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七是领导干部本人未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甚至在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为自己、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