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从五个方面对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一是深入学习,全面把握上级精神。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把审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重视和加强审计工作
二是加强领导,保障审计工作开展。要求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同时,完善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三是加大力度,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全力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审计全覆盖。通知明确指出,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不得拨付工程建设全款。
四是健全机制,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专题研究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严肃审计整改问责,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
五是改革创新,提升审计工作水平。要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推动审计方式方法创新,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着力提升审计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