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没有发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的情况,或者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超越法定职权,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适用不合法的情况。
濮阳审计局关于呈请审查《濮阳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草案送审稿的函
2019-07-11 21:22:38 点击:1379次 [关闭本页]